2、出租人同意装修的如果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由承租人承担装修及修复的费用。出租人同意装修但无特别约定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房屋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装修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不同意装修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承租人承担并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房租到期房东收回房子装修费谁承担,视情况而定: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房屋,租赁期间届满时,装修费有出租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如果没有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房屋,此时由承租人承担。房租没有到期可以退租金吗房租没有到期是否可以退租金,需视情况而定:1、房租没有到期,一般可以退还租金。但是如果存在违约,应先承担违约责任后,租金才会退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二房东装修费用不需要大房东承担。不需要又不是大房东在使用为什么自己需要承担呢,谁专修谁来承担这笔费用。不需要,承租人装修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要考虑在合同上有没有具体约定,一般有约定的就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来协商解决。下面为您具体分析这两种情况:(一)双方有约定的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专修费用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达成了约定,应该按照约定执行。

因为承租人装修是处于自己利益的考虑,而且没有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是不能要求出租人承担装修费用的。2、出租人同意装修的如果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取得了出租人的同意,由承租人承担装修及修复的费用。若无特别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承租人装修房屋的费用,只能承租人自行承担。另外,一般的情况主体结构的装修归出租人,附属设施老化的归出租人。屋内的主体结构和附属设施由于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法律分析:1、房屋改建、扩建支出应该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2、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3、租入房屋由承租人承担的装修费用,所发生的装修支出不缴纳房产税。4、旧房重新装修,涉及国税发[2005]173号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以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看是否应该资本化,资本化的并入房产原值征税,不资本化的不征税。

公租房的装修费是补偿不了的,因为公租房本身就有简单的装修,住房者是没有权利去装修的,是不可以出租给别人的,因为公租房只能自己使用,如果出租的话,这已经是违反了公租房的规定。公租房如果被收回的话,装修费是没有补偿的,因为公租房是不可以随意私自装修的。租的公租房是不可以出租给别人的,如果出租给别人被发现的话,这个房子就会被收回。

是不可以出租给别人的,如果一旦有这样的行为,那么就会将房子收回。公租房装修费怎么补偿?公租房被取回,承租人是没资格获得装修费用偿还的,由于公租房的承租人是政府。除此之外,承租人是不能够擅自室内装修公租房的,如果一定要室内装修,也要得到有关单位同意才能够。公租房的办理流程1、审理。对申报材料完备的,申请办理点应给予审理,并出具审理凭据。

承租人装修房屋一般不能要补偿。出租人同意装修但无特别约定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房屋主体结构、附属设施装修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出租人承担;出租人不同意装修的,租赁房屋装修费由承租人承担并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租赁房屋租金以及装修费用:在会计科目处理上应该以所租赁的房屋用途而决定,1、做办公室用,计入“管理费用租赁费”和“管理费用修理费”;2、做生产车间用,计入“制造费用租赁费”和“制造费用修理费”;3、新建公司小厂,可计入“开办费”,从本月开始摊销。一、租赁房屋租金的会计处理1、房租每次支付期限一年以内的会计处理。支付房租时:借:预付账款房租贷:银行存款然后当月计入费用:借:管理费用租赁费贷:预付账款房租2、如果企业与出租方约定房租一次性支付一年以上的租赁款,必须通过“长期待摊费用租赁费”科目核算。

法律分析:首先,对于装修的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善意添附,合同终止,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时,出租人享有了因承租人的添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的价值。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那么构成恶意添附。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对出租人的房屋造成了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如果是承租人获得出租人的同意后装修房屋的,租房的装修费由承租人出;如果是出租人决定装修房屋的,租房的装修费由出租人出。如果是维修房屋的,则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维修费用由出租人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法律主观:首先,对于装修的问题,承租人经出租人明确同意,或虽未经出租人明确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对,构成善意添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善意添附,合同终止,承租人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时,出租人享有了因承租人的添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的价值。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那么构成恶意添附。承租人的装修行为对出租人的房屋造成了侵害,需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在房屋租赁特别是商铺租赁中,承租人通常需要对房屋进行装修,基于装修而产生的纠纷也因此而产生,尤为突出的就是装修费用的承担问题。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这一规定明确了在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中经由出租人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一般由违约方承担装饰残值损失,合同解除时,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仍需对承租人予以补偿。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出租人取得附合装饰装修物无需补偿。